一、北京刑事拘留是刑事处罚吗?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刑事拘留是为了公安局取证暂时限制人事自由,如果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就会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报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前提是该行为人符合被刑事拘留的条件,如果是不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无论如何也是不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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