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抵押登记被撤销的,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第三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以民法典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
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
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抵押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抵押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再享有抵押物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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