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与行纪合同是完全不一样的,两者各自各自的优点,并且适用于不同的领域。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又称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同时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两者是不同类型的合同,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并且合同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二、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1、中介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中介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中介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中介合同是由中介人提供相应的机会,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从事贸易事务,通俗点就是帮别人买卖东西,可以帮别人买入东西,也可以帮别人卖出东西,而中介合同只是提供一个签合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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