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权利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1、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到了需要清偿的时候,如果出现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的情况,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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