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到了需要清偿的时候,如果出现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的情况,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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