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法律上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构成本罪之后,需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收购、运输濒危的野生动物,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犯罪主体要具有故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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