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按约定行使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少人误以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内容,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都是先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探视权纠纷时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考虑多个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探视权有以下情形:
1、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孩子探视权达成协议,法院可以直接就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
2、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视权,或者双方都提及,但双方在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直接进行判决。
3、双方自愿离婚后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一方可以就探视权问题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处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探望权行使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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