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工程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都负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所以发生质量事故后,要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后确定责任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决定要依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由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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