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可以添加外人名字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1、落户和房产抵押没有直接关系,对于在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按揭还款未缴完,《房屋所有权证》还被银行质押的,可提供银行按揭合同、购房合同、开发商开具的缴款收据(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还要提供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即可代替房产证。
2、房产抵押给银行,并不是把房产证放在银行,而是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证上会打印上“此房产于X年X月X日已经抵押给XX银行”等,有他项权证是在银行。
房产证实际上一直在当事人的手里,不会影响到基本功能。
根据上文可以知道,我国的房屋所有权是以不动产机构登记为准,至于登记成谁的名字这个国家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要有某种关系,都是自行决定便可,要添加谁的名字都可以的,若还有问题需要了解,请联系律师365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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