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从重进行处罚的情形包括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
讯问应当制作笔录;
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
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
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治安案件从重进行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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