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后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但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1、生命权。
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
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受遗赠权。
虽然在《民法典》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
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
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
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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