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
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
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按照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该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后果就应该有设立人承担了,作为法人是具有一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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