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不能行使业主权利,但承租人可以行使房屋的用益物权,如占有、使用、收益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
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是房屋的用益物权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不能行使业主权处,但承租人可以行使房屋的用益物权,如占有、使用、收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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