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不同: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是什么
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
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
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
包括两种情况:
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
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布能提起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
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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