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火罪既遂判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1、客体要件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
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无意,构成一定财产或生命损失的,都会受到相对应的惩罚。
出于故意放火的以放火罪论处,无意引发火灾的以失火罪论处。
只有火灾安全警钟长鸣,才能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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