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期间补赠与协议,如果被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就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两种离婚的途径: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途径。
离婚途径的选择:
(一)、“好离好散”选协议离婚。
两个人都想离,并且对孩子归谁、财产分配问题都没有意见的,就直接选择协议离婚。
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就可以。
这种离婚途径由于程序简单,因此相对的省时省力一些。
(二)、有争议就选诉讼离婚。
男女双方,一个想离一个不想离、财产分配有争议或者孩子抚养权有争执的,就直接选择诉讼离婚。
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就可以。
这种离婚途径针对的是在离婚问题上有纠纷的夫妻,因此有这类纠纷的选择诉讼离婚,能够更好地达到离婚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期间,双方自愿补赠与协议,并且赠与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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