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方式继承房屋的,没有规定一定要公证,是否申请公证,由继承人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
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不关有没有再婚,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6、代位继承人。
代替自己的父母参加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如果出生的时候是个死体,该保留份额则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孙子孙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孙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只能以代为继承人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和《公证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房屋的,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公证,是否申请公证由继承人决定,不申请公证也可以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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