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令不能向担保人发出,只可以向债务人发出,但债权人可以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1、拖欠属实的,可以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无效。
因此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支付令所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提出异议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而不能“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等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3、如果用人单位在15天之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15天以后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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