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经营的,可能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公司是否解散,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公司财产如何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
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
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无法经营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议,如果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就要成立清算组,编制清算方案,方案通过后按规定清算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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