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倒卖武器装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到武器装备的倒卖行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特别达到上述倒卖武器装备的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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