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案件中的登记保存证据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一、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中的登记保存证据是什么

①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②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③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④被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登记保存驾驶证,对运政案件事实一般没有证明作用,应立即退还原主,但路政及养路费征稽案件却有较大的关联性。

⑤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继续保存则属行政扣押,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行政侵权。

⑥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记保存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⑦关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主要是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保存证件和车辆的时效问题。

按规定把车辆或有关证件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其保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但现在超过7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据反映,有些车辆连续被扣几个月,甚至超一年。

对此应当引起重视,这种法律关系不定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管理,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对执法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

凡登记时间达到7天,违法当事人仍然既不领证、车,又不接受处理的,第7天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来接受处理和领回证、车。

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条件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异地的也可以用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

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既不领车,又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按处罚程序操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后,仍不履行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终结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证据登记保存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上。

欢迎进行律师365网在线法律咨询。

以上就是沈律师为大家整理的《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22987.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

Like (0)
Previous 2022年 12月 22日 下午1:41
Next 2022年 12月 22日 下午1:51

相关推荐

  • 起诉经济案件都需要什么证据?

    导读:起诉经济案件都需要的证据包括企业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收据以及付款凭证等等。

    刑事辩护 2022年 12月 20日
    18300
  • 一般刑拘最多多少天判刑?

    导读:一般刑事案件需要七个月左右,但如果案件的情形不复杂的会在三个月内就会处理完成;刑事案件会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只有确定当事人有犯罪的事实才会被判决。

    刑事辩护 2022年 12月 29日
    16100
  • 哪种行为属于诈骗犯罪?

    导读:属于诈骗犯罪的情况有: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了公共财产的,都属于诈骗罪的一种,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事辩护 2023年 1月 1日
    12300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导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辩护 2022年 12月 23日
    11400
  • 取保候审严重吗

    导读:一般不严重,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 2022年 12月 18日
    23800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

请扫码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