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新刑法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
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
《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过失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对于放纵走私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了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放纵的行为,不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的,是需要严格追究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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