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退休人员待遇,属于行政行为,退休人员认为没有依法核定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起诉行政机关要求补上应该享受的待遇,所以相关人员在退休后也应该随时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必要的时候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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