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运动员要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种类兴奋剂是加速和增强中枢神经系统活动,使人处于强烈兴奋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
兴奋剂的种类繁多,大多通过人工合成。
1、刺激剂品种:
包括苯丙胺、咖啡因、麻黄碱(常包含于各种感冒药)、尼可刹米(呼吸兴奋剂)、士的宁(常包含于各种中药外用药)等。
特点:
对神经肌肉起直接的刺激兴奋作用,属于最早使用的兴奋剂,也是最原始意义上的兴奋剂,被发现得最早,其特点是起效快。
危害:
毒副作用大,大量使用可致猝死,最早被禁止使用。
2、蛋白同化制剂品种:
合成代谢类固醇、β2激动剂,包括大力补、诺龙、康力龙等。
特点:
合成代谢类固醇在竞技运动方面主要是促进蛋白合成代谢,刺激肌肉细胞和骨骼细胞生成新的蛋白质来增加肌肉和骨骼重量,使运动员在一定时间内增加训练强度和延长训练时间。
危害:
这类药物起效相对较慢,一般需坚持长时间服食,毒副作用发生较慢但延续时间往往更长,甚至发生在运动员退役后较长时间内;
其潜在的毒副作用可引致肝脏、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灾难性的后果,如肝癌、猝死、不孕不育等。
3、血液兴奋剂特点:
又称为血液(红细胞)回输技术,是通过输血使机体内含有更高的红细胞浓度以获得更高的携氧能力,以克服因缺氧带来的各种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不良干扰。
其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自体血事先提取贮存后回输,以及同种异体(他人)同型血回输两种。
危害:
加重心血管的血液循环,可引起休克;
若输注他人的血,有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引起急性溶血并伴随肾功能损害;
另外,还有感染肝炎、艾滋病等的危险。
4、内源性肽类激素品种:
包括人体生长激素、胰岛素、促性腺激素等,最常见的是EPO,即(促)红细胞生成素。
特点:
静脉注射EPO以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含量及血细胞比容上升,进而带来携氧能力及跑步耐力增加的好处,其效能类似于血液回输技术。
危害:
注射EPO以后血液会处于高黏滞状态,流动明显减慢,在运动中体液丢失增多后变得更为显著,可影响凝血机制的正常稳定,大大提高心脏病和卒中的发病率,甚至可致癫痫发作、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等。
依据《刑法》的规定,明知运动员要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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