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抓嫖承认后,一般会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情节比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
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
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事后承认嫖娼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会给予嫖娼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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