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房屋产权人可以设立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房屋所有权的特征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
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
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房屋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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