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相关事项的办理还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挪用巨额公款不退回或者存在利用公款违法的,是需要从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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