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会中止,所以企业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不能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破产程序的特点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
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又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
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2、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
破产程序是由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开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
3、破产程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存在。
因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分配。
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分配不公现象。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也只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了。
4、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
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主要是为了尽快结束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所以在破产重整期间,不能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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