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下面几点来分析:
(一)、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还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
(三)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选举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
2.行为人在选举中实施了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3.行为人破坏选举的行为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
4.破坏选举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有可能有管辖权。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系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则该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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