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就消灭。如果是保证担保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作为保证人的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
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担保期限与主债权有关。
如果保证担保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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