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意定监护相对于法定监护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当监护合同正式生效以后,合同双方的监护关系即成立,受任人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对被监护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人身照顾义务和本人意思尊重等附随义务,而无需考虑其是否属于法定监护人范畴和法定监护顺序。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监护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委托合同较为类似,但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转化成为法定监护职责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再擅自变更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意定监护办理流程是什么
1、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
2、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3、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4、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监护人的选任是否恰当,将直接决定被监护人的未来生活质量的高低,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因此,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的监护人,理应比立法者依据社会一般情况所确定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更妥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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