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体要件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客观要件是非法将军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给他人。这里的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武器装备出售、馈赠他人,或者换取其他物品。主体要件是为特殊主体,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犯罪的立案标准
是什么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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