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的人可以担任其财产代管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指定代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财产代管的相关诉讼如何处理
1、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2、利害关系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并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时,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和变更财产代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不能适用同一种程序。
3、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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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失踪以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的人可以代管其财产。
如果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的人,或者上述人没有代管能力,也可以由法院来指定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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