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的,如果纠纷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责任有哪些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会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纠纷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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