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时,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购房纠纷如何处理
(一)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二)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三)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
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四)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房屋没有房产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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