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购房合同买受人为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权利
1、占有;
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
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2、使用;
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
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3、收益;
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
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
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处分;
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
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
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按照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准,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那么房产的所有权就归谁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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