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证明交通事故还有保险情况的相关证据,例如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保险单等相关证明。
2、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证明证明自己伤情的证据,例如疾病诊断的证明书、医药费的发票、出院的证明书、住院的病历、司法的鉴定书、司法鉴定费的发票等相关证明。
3、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误工费的证据,例如自己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劳动合同还有工资表、存折、社保单、等相关证明。
4、对于是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一类证据一定要收集好,例如自己的居住证、相关居住证明(主要是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还有工资表、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存折等相关证明。
5、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例如被扶养人的身份证、被扶养人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书、没有收入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相关证明。
6、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受害人死亡的证据,例如受害人死亡的证明、受害人火化的证明。
7、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交通费的相关证据,例如出行时的汽车票、出行时的出租车票、出行时的火车票、出行时的飞机票等相关票据证明。
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1、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就承担相应主张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如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需要拿出证明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拿出证据的,或者是拿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提出的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主张、诉求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对的,被告就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被告否认某些事项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否认、反驳是成立的,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败诉。
2、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正常情况下应是上述规则举证,但是,有一些侵权诉讼较为特殊,如果对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来说,对侵权人的具体侵权方法、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举证是存在困难的和不公平的,而对方当事人由于在身份上或是其他方面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法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举证责任。
所谓人民法院指定举证责任,不是随便就指定的,而是在某一些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且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具有举证困难、能力有限的情况,法官需要根据公平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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