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依法清算,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如果发现破产企业还有可供执行的,债权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追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3、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次啊次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和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范围:
是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事先债权的原则。
5、其他:
(1)将人们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静心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企业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时,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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