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投资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
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
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
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如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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