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走公司1900万元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该男方曾经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由于在5年内再次犯罪,会构成累犯,可以从重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该案件的男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达数千万,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由于该男子曾经因同样罪名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所以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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