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能申请回居住地执行,行政处罚如果是罚款的,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如果是行政拘留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拘留所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行政处罚是不能申请回居住地执行的。
如果是处罚款的,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如果是行政拘留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到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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