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司、企业之间发生日常贸易往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要转让债务,通知到债权人后,最好是要债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或者是转让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一份三方的书面协议,这样债务的转让才发生效力,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一)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
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
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
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与原股东相关的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
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
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
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
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
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
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按照规定民法典债务转让是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这样的话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具有一定的保障的,以免日后产生什么纠纷,这个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就是董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债务转让是否需要书面协议》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24231.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