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婚姻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据:
1. 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从民政部门调取的结婚登记材料。
2. 育有子女的须提供证明生育情况的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提供证明双方分居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2.
遭受家庭暴力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警登记表等报警记录,公安部门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历,检验报告,录音录像等。
3. 主张另一方婚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重婚或同居事实的证据,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婚姻登记证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4. 主张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伤害夫妻感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出轨行为等过错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
涉及子女抚养、探视问题:
1. 对子女抚养有争议的,须提供证明己方或对方有利或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
2.
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须证明抚养费支出情况以及双方收入情况,对抚养费支出情况可提供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支出票据,对工资收入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
3. 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时间、方式有争议的,须证明子女身体状况以明确子女是否适宜较长时间或高频率探视等情况。
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并且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官在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由哪方直接抚养子女以及财产分割比例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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