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变更,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交警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24小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撤销。
所以交警已经作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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