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合同一般会终止。如果是委托合同,委托的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权利义务还应继续存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如何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
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这类情况主要有: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
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
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
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对合同效力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人死后合同终止,如果是委托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就还继续存在,若委托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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