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是一年,从胁迫行为终止后开始计算,而这个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延长条件有哪些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
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胁迫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是一年,从胁迫行业终止后开始计算,而请求的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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