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用口头形式也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
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
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
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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