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将双方共同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一方,造成一方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认定夫妻离婚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将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造成债权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夫妻离婚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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