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人(房东)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明确要求承租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防止出现污染环境等问题,提醒或协助承租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定期检查出租的房屋,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应立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污染环境,但仍然允许其使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出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连带责任,根据案件情节轻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
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房东需要提高环保的法律意识,在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最好能够在租赁协议当中明确约定关于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有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话,一旦出现污染的事情,那么就由房东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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