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都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此外,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有不少人认为当事人都取保候审了,说明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等取保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就会自动撤案,强制措施也就自然解除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得到相关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书面通知或明确答复之前,取保候审都不是“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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