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如果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通过抵销的方式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
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
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
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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